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规定,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都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均需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在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因此,凡在2010年11月1日至10日尚未接受人口普查入户登记的普查对象,请于11月12日前主动与所在社区(村)人口普查小组联系,接受所属普查小区的人口普查登记。请广大普查对象对普查员的入户登记工作继续予以支持与配合。
社区(村)名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杭州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一О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