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并达成日照补偿协议……
近日,经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被提交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关“阳光权”的补偿条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目前,杭州市采用的日照分析标准是“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杭州市规划局局长阳作军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条例草案限定的是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只有这些项目的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才能适用日照补偿协议。
此外,日照补偿协议涉及的范围以及对享受阳光权益的损害也是有限度的,比如,遮挡的是某建筑中的一小部分人群,减少的是少量的日照时间,如果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有可能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才可能“认可”双方约定的阳光权补偿协议。
至于建设单位与建筑所有权人达成的日照补偿协议的具体适用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