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9-26 06:27   

10月1日起《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从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到出台实施,历时近4年时间。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议,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意味着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被正式纳入到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中。

条例针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几大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对于农村改水工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力度,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定期监测饮用水水质卫生,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针对农村改厕工作,规定农村住房的户厕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的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标准要求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

对于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问题,规定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灭杀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未落实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截至目前,我省创建了14个国家卫生城市,数量居全国各省市第三位。农村的卫生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截至2009年底,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了92.25%,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6.23%,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3.50%,均居全国前列。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傅一览  编辑:罗祎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