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供了一份近年来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例。
2009年,杭州市中级法院
原告:来某、郑某、郑某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原告的亲人郑××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答复郑的家属,郑所受的交通事故对方已赔付36万元,超过郑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无差额可补。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间是互为补充,可以兼得的,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告重作。
2008年 杭州市中级法院
原告:白某等20位村民
被告:余杭区人民政府
案由:村民认为土地补偿款不公平,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但是土地补偿款确实不公平,农民权益受到伤害,主审法官做了工作,最后区政府补助村民30余万元,村民撤诉结案。
1999年 杭州市中院
原告:段某、王某、夏某等人
被告:临安市临目乡人民政府
案由:村民告乡政府乱收费,违法加重农民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乱收费、乱集资等行政行为违法,村民胜诉。有效遏制了当时较为普遍的乱收费现象,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