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单说,就是“民告官”。诉讼双方,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政府职能部门。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双方的诉讼法律地位平等。
下列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87年1月1日,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结束了不受理行政案件的历史,杭州地区法院开始审理行政案件。
1988年5月,杭州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全省第一个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12月底,杭州地区法院均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据统计,自1990年至2010年6月,杭州法院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民告官”中,“民”的胜诉率达到40%以上,充分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