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严重者将被行政拘留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3-11 06:49   

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面临的处罚可不仅仅是罚款而已。记者从杭州市环保局获悉,在不久前出台的《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管辖办法》中规定,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相关负责人还有可能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最长时间将达到15天。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向水体超标排放危险物质,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向水体排放毒害性危险质,超过限值标准2―3倍(含3倍)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后,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水面污染物的,这6种行为将被处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而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边晓丹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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