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迟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劳动部门表示,最迟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 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其中: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 ,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部分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将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以下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按平均水平的50%予以增补,但增补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包括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3]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