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两年努力,力争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昨天,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上述规定适用于2009年7月3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通知》还提出,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以下简称老工伤)并已退休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在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