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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修订《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推动控制吸烟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8-08-22 06:26:09 杭州网

本报讯 8月21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8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当时国内较早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之一。《条例》实施八年来,杭州市控制吸烟工作持续、扎实推进,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明显减少。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

全面修改体现立法进步

《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条例》规定的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扩大到“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条例》严格了控制吸烟场所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公共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部分限制吸烟场所在过渡期限届满后也要实现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条例》在实现全面禁烟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

《条例》采用了多部门监管模式。《条例》规定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在各自行业或者领域内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变了原来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增强了执法力量。

《条例》增加了控制吸烟措施。《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控制吸烟公益宣传,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有关活动。《条例》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条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开门立法凝聚社会共识

控烟条例的修改,社会关注度高。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听取政协委员、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赴区县人大、街道社区代表联络站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人大立法基层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过开门立法,积极采纳各方意见,达到了凝聚社会共识的目的,立法的过程也变成了普法宣传的过程,有利于法规公布后的实施。

比如,根据有关意见,《条例》明确了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职责,并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在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同时,规定了限制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期限;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郑莉娜 见习记者 郭燕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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