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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管理细则出台不得变相出售、租赁合同需网签
2017-08-25 06:19:42 杭州网

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今年4月,相关部门曾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不得销售或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等要求。同时也明确,企业若出现重组或股权变更等涉及房屋产权转让的情况,不得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本次公布的细则,除了重申上述内容外,还对实施范围、项目设计、房源布局、预售许可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细则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同步设计,分期开发的项目在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此前规定,企业自持房源也需纳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也就是说,企业自持房源租赁时也和其他房源一样,需进行网签、备案等工作。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监管措施。针对企业自持商品房不符合租赁平台相关规定、建设进度不达标或出现“以租代售”变相出售等行为,由住保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见习记者 许晓蕾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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