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六种情形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等要配合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制度中极为重要且又必须依靠多机关之间紧密协作,为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进行,有必要专门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配合的职责作进一步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修订后条例:鉴于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地位,补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确实需要法律服务但又缺乏相应经济能力的群体,草案规定的相关情形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为宜,但是相关机关应当告知其该项权利,便于其行使。并且,具有六类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不以经济困难为限。
修订后的条例:将该内容单列一条,并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具体以下六种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