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内容涵盖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措施和标准等方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据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充分体现了“托底线、救急难”的工作主旨,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突破。新办法将临时救助确定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覆盖面和受众群体更广。
新办法将覆盖人群从原来的本省户籍人口扩大为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实现了对本省域范围内所有人群的全覆盖。同时,新办法将救助标准确定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不仅如此,临时救助办理的速度比以往会更快。一般程序下,整个审核、公示、审批流程不超过14日,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可以审批;紧急程序下,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急救助措施会在24小时内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