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2017-12-27 废止依据:杭政办函〔2017〕14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
经费补助办法的意见 杭政办〔2005〕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机构经费补助体系,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经费补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医疗机构经费来源及用途 市级医疗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安排的卫生(中医)事业经费中用于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卫生基本建设经费、市级医药卫生发展资金等。其用途为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支持改制医院和政府向各类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市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的5%。 二、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费补助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费用中除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以外的有关费用,包括定额福利费(每人450元/年)、体检费、活动费,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 (二)医疗机构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按实补助。 (三)医疗机构承担的科研任务,经专家评审通过和获奖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承担医学教学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重点学科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医疗机构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按照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 (五)医疗机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基建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功能和规模核定,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原则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六)医疗机构为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而需添置大型医疗设备等发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立项顺序和财力状况给予安排。对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可试行财政贴息等办法。 (七)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财政按照标准工作量和社会平均支出成本的方式并结合主管部门的工作质量考核进行适当补助。 用此方法补偿时,根据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的差异性,结合医疗质量评价指标设立修正系数进行调整。 三、市级改制医院经费补助办法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改制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3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改制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5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5年后政府扶持方式视情况另定。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可享受的经常性财政拨款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改制时已有离退休人员和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改制时公立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助政策执行;二是以改制时在职职工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标准计算确定补助额。以改制当年两项内容的补助额为基数,改制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3年;改制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5年。 四、市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经费补助办法 对完成市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如抢险救灾、卫生支农、兵役和招生体检、大型会议活动医疗保障)的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