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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2017-05-16 09:59:36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7〕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措施和标准

各地应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成员、《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可适当放宽;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和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3.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含)。

(二)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申请程序

各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临时救助申请表(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救助工作机制

(一)政府统筹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部门协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司法行政、公安、住保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资金保障机制。各地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区、县(市)按财政原渠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五)监督追责机制。

1.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冒领资金。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实习编辑俞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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