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水平。
1.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配备。按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好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和员工,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5,每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师生比为1:4,每2班配1名生活管理员。连续三年以上随班就读学生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编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增编配备1—2名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协助本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康复训练、家长教育等工作开展巡回指导。
2.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制,优化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支持杭州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发展,实施教、医、训“三位一体”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项目,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探索建立杭州市特殊教育教师双证制,逐步实现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和康复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三年内完成一轮全市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加快特殊教育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培养一批医教结合复合型教师和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解决一线教师提出的教育疑难问题的特殊教育“种子教师”;全市每年举办1—2期随班就读学校校长和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培训班,加强和完善各区、县(市)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全员培训,使所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都能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3.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教师,在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的15%加发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不满10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其他在编正式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标准基础上,通过核定绩效工资特殊教育专项奖励等办法予以政策激励,奖励额度一般为基本工资的15%。特殊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评聘政策向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倾斜,特殊教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给予班主任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核定中给予倾斜。
(四)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新课程标准开发听障和培智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积极开发特殊教育优质数字化资源。建设杭州市特殊教育数字化资源库,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录像课、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等优质数字化资源的共享。
2.积极开展医教结合研究。设立若干所医教结合实验学校,健全医教结合工作机制,统筹特殊学校、卫生部门、学校所在社区以及学生家庭资源,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整体素质。重点开展自闭症、脑瘫儿童的医教结合康复研究,逐步形成3—18岁多障碍类别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3.积极开展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特殊学生就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建立若干个听障教育和智障教育特殊学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4.改革特殊学校教育教学方法。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新课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为每个在培智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IEP),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并努力实现学校电子化管理,逐步过渡到网络化管理。
5.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市及区、县(市)特殊教育教研员配备;整合市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组建杭州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市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各区、县(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设,强化对本地区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分类研究,形成一批研究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要根据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布局要求,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落实特殊教育学生资助经费。民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养和教育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完善和落实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持证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残疾情况实名制调查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特殊教育学校列入中小学校发展性评估工作,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本计划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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