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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16-04-25 09:54:31 杭州网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领域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和奖惩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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