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
(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九)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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