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第 281 号
《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2月26日
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动力驱动轮椅车。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查处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残疾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实行属地登记,禁止跨注册登记区域异地办理牌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名下肢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动机排量应不大于五十毫升,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喇叭等主要安全设备必须完整有效,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列入浙江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目录。
申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力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机功率、蓄电池电压、电流以及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优先选择购买电力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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