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权益保障原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五条[发展规划与经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状况,予以保障。
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的福利事业、体育健身事业、医疗健康事业。
第六条[主管机构和政府部门责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建设、住房保障、规划、国土、交通、卫生、人力社保、司法、教育、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敬老氛围营造]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定期刊发反映老年人生活的报道并刊播助老公益广告。
本市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敬老节日] 每年农历九月为本市敬老月,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在敬老月期间,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组织和开展各类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九条[侵权救济]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投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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