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二)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四)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申领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三十九)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