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9 号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3月31日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以及班车、包车客运车辆。
第四条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除了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外,可以根据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场)设置警务室,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制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之日起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备案材料齐全的,对客运车辆发放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的治安备案标志。治安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办理治安备案工作的公安机关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妥相关手续之日起7日内,向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一)停业、歇业、恢复营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变更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客运车辆外观、号牌;
(四)调整营运线路;
(五)新增、转让或者报废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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