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相关政策。从今年9月1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走过了14年的历程,其上市交易、回购等政策备受关注。8月12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已经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4年9月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又分为三种情况: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2001年2月5日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即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2003年3月3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已累计推出经济适用房房源597.85万平方米,惠及74750户家庭,占2011年底市区家庭总户数的1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