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现将我区购房落户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房落户基本条件
(一)所购住房条件
非余杭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房(购置二手房的,该房原户内人员户口已迁出),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可申请办理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落户人员基本条件
1.非余杭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因购房申请在我区落户的,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仅限于产权人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可申请随迁。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计划外生育的,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3.申请迁移人须在购房地实际居住。
4.除夫妻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外,房屋产权人登记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1人作为购房入户申请人。
二、办理购房落户程序
申请人凭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办理购房落户所需材料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4.视情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20日起施行(即区政府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二手房)并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仍按区政府《批转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关于我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02〕76号)关于购房定居落户的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后,区政府其他文件中有关购房落户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