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昨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期满换证
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人员可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办理换证手续。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由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另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可重新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男在55周岁以上、女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每缴满12个月申请一次补贴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般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进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2个月等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半年内被原单位重新录用不能申请用工补助
就业转失业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后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都不能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