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戒毒期间不得申领驾照
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此次修订,《条例》的条款总数从原来的26条增加到52条。修订后的《条例》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对全省禁毒工作体制予以了明确,对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堵源截流机制和毒品管制等工作等进行了全面调整与规范,整个条例富有浙江特色。
新《条例》明确了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在货物流通中的查毒义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还要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罚款,并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新《条例》在全国率先推出了针对“毒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而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据悉,去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这也是十年来《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体现了我省禁毒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