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月,分别比调整前增加85元、120元。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结合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已从1100元提高到1310元,我市适时将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通知提出,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