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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部反家暴法9月1日起实行
2010-05-22 06:49:04 杭州网

●110接到家暴报警要出警:公安机关可当场予以行政处罚

●儿童遭遇家暴怎么办:学校幼儿园发现后应提供保护并报警

●家暴救助落实到民政部门:要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

杭州首部反家暴法——《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近日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具有指标意义的杭州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110必须对家暴进行现场处置和及时干预,及时制止家暴行为,避免受侵害人受到进一步侵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做好取证工作,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双方当事人及时依法进行调解;(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发现学生受到家暴后的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条例还明确,监护人对儿童实施家暴且屡教不改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家暴的受害者,条例也明确了救助部门,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协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临时紧急救助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各方反映

反家暴从此更具可操作性

“近年来,虽然城市文明程度逐年提高,但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全市妇联2006、2007年的信访案件统计分析显示,家庭暴力仍然是来访妇女投诉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东玉说,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但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尤其是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将大大改变这种状况。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宋铁辉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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