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开始,杭州市区和各县(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幼儿园、学校、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地下人行通道等10大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违反该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将受到50元的罚款。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副市长陈小平出席发布会,并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广泛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禁控烟工作,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努力打造健康城市和生活品质之城。
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的立法项目,2009年8月26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涉及禁止吸烟、控制吸烟场所范围的界定、公民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十类禁烟场所分别为:
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 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会议室; 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条例》还作了兜底规定,提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也就是说,随着今后控烟力度的加大,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法规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
同时,《条例》规定了9类控制吸烟场所。包括娱乐场所、商店(场)、网吧、机关、办事大厅、营业厅等都属控烟范围,要求这些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没划定的区域禁止吸烟。《条例》也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