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自由裁量权。
打个简单的比方,一块擅自设置的大小相同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的幅度就很大。罚多还是罚少?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执法人员,处罚的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
日常生活中,因为这个自由裁量权的“度”,一些受罚人很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认为处罚因人而异,和执法人员关系好的一般就能免罚或少罚。
近日,市政府下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就解答了这种疑问——从本月起,我市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度”由专门的规定把握。
根据规定,今后,如执法中发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存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等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规定》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向社会公开。
杜绝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还应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