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定于2017年11月7日举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听证会,欢迎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下午2:00
二、听证地点
新侨饭店(解放路226号)二楼桂宫
三、听证内容
(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了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条件,第八条规定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合理?
(二)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制度,授权政府以车辆经营权的投放为手段对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实行动态调控,明确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为六年,并将车辆经营权分为存量经营权和新增经营权两类,在期满处理、交易转让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还明确了应当注销车辆经营权的四种情形,这些制度是否符合我市实际并且合理?
(三)关于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车辆条件。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许可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明确车辆应当投保的保险种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否需要安装顶灯、喷涂颜色和标志标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不超过六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不超过八年,是否合理?
(四)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许可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合理?同时,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既可以驾驶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也可以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否符合我市实际并且合理可行?
(五)关于各方行为规范。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适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其运费标准实行临时管控,是否合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规范,相关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特殊情况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是否合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同义务?
(六)其他相关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公益性巡游出租汽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否必要?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所作的规定是否需要作进一步明确,如何和非法营运相区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可以共享哪些配套设施?
条例修订草案刊登在杭州人大网上,详细内容请登录www.hzrd.gov.cn。
四、参加人员
凡是杭州市居民或者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或者报名参加旁听,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次听证会设立15个陈述席和30个旁听席。听证陈述人根据报名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所在的区域范围以及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
五、报名办法
2017年10月26日起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11月1日。电话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30分。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报名参加旁听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电话:(0571)87557141
传真:(0571)87557315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