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管理立法草案。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反馈至杭州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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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维护、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前款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提供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和有效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第五条【平台建设】我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筹归集、存储、管理覆盖全市的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依托省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
各区、县(市)应当建设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通。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当纳入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杭州”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为公共管理和社会应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信用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八条【归集主体】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数据。
第九条【信息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本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学历、就业状况;
(三)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行政许可信息;(四)参加社会保障信息;
(五)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信息;(五)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等待遇的信息;
(四)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六)参加国家或者地方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七)拖欠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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