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