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了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目前,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已接近尾声,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已接受经济普查登记,但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接受经济普查登记。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和罚款(对企业事业组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请还未接受经济普查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主动与所在地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并按照所在地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时间要求,抓紧接受经济普查登记。如逾期不接受经济普查登记,将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查处。
杭州市各区、县(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如下:
上城区:87558392 下城区:85835078
江干区:28137086 拱墅区:88900032
西湖区:87759089 滨江区:87702350
萧山区:83733707 余杭区:8622071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9898727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87179341
桐庐县:64625050 淳安县:64823044
建德市:58313106 富阳市:61705602
临安市:63923815
特此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