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3年度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根据市委〔2013〕15号文件和市考评办《关于下达2013年度杭州市市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杭考评办〔2013〕1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列入目标考核的市直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共计114家。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市直单位的绩效考核目标、专项目标和创新创优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绩效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包括:杭考评办〔2013〕19号文件下达的市直各单位关键指标、职能指标、重点工作目标。
(二)专项目标
考核内容包括:杭考评办〔2013〕19号文件下达的专项目标,包括通用指标、部门协作目标、诉求回应目标、自身建设目标。
(三)创新创优目标
市直单位申报的年度创新创优项目(2013年度创新创优项目于12月15日前申报,具体由市考评办另行通知)。
三、考评标准
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目标实施过程和目标完成取得的绩效为主要依据,结合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考核办法,由市考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评分标准:
(一)绩效考核目标
1.约束性指标。凡符合工作质量要求并全面完成的,即全额赋分;未完成或出现质量问题的,该项不得分。
2.预期性指标。在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赋分;完成目标任务95% 以上不到100%的,给予该项分值85%—95%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90%—95% 的,给予该项分值80%—85%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70%—90% 的,给予该项分值60%—80% 的分数;完成目标任务在7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该项分值不高于60%的分数。未实施工作目标,该项不得分。目标工作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以上评分标准,酌情下浮40%—60%;因工作质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被通报批评的,该项不得分。
3.为维护目标考核的刚性和严肃性,对已经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确因国家、省、市政策性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目标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据,及时向市考评办报告。市考评办按下列原则处理:属于被动型调整的,即因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工作目标需作相应调整的,考核时不扣分;属于主动型调整的,即工作目标报经市考评办同意(其中关键指标和重点工作目标须报经市委、市政府明文同意)后作调整的,该项目标不扣分,但应按“目标组织管理和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扣分。
4.绩效目标按照“实现程度”、“绩效测度”两个维度考核。“实现程度”按照目标的达标完成程度进行考核;“绩效测度”按照“挑战指标”、“表彰奖励”和“绩效测评”三种测度类型,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得分计入该项目标的总得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考评办另行下发。
绩效考核目标中同时属于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按《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杭政办函〔2007〕311号)考核,不重复考核测评。
(二)专项目标
由各专项考核组织单位按杭考评办〔2013〕19号文件下达的专项目标考核办法和经市考评办审核同意由组织单位印发的考核办法实施。
(三)创新创优目标
有关2013年度创新创优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由市考评办另行下发。
四、组织方式
(一)绩效考核目标
市考评办组织若干考核组,分系统进行检查。每个单位检查考核时间由各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绩效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成情况、目标实施过程和目标完成取得的绩效为主要依据,通过绩效分析和报告、检查核验、绩效测评、综合评定四个步骤进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等由市考评办单独组织专项测评或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二)专项目标
各考核组织单位按已确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确需集中检查的,经申报审核后参加市考评办统一组织的集中检查,但只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不参与考核组的其他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考评办。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准备阶段(2013年12月18日前完成)
市考评办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下发有关考核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2月10日前完成)
1.单位自评(2014年1月3日前完成)。市直各单位对照考核指标逐项检查实施情况,通过杭州“数字考评”系统,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目标包含的具体项目清单。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无纸化办公,各单位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2.网上公示(2014年1月底前完成)。在市直各单位自评及涉密审查的基础上,市考评办对市直各单位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目标及所含具体项目的完成情况,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考评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根据网上公示收集的意见进行复审。
3.组织考核(2014年1月26日前完成)。市考评办组织考核组到各单位,以实地听取汇报、查看台账、召开座谈会、检查核验等方式,并综合日常采集的绩效信息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检查考核(包括对创新创优目标进行核验),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同时通过第三方,对市直各单位申报的绩效测评项目进行测评。
各专项目标考核组织单位根据相关工作的年度完成情况于2014年1月26日前将考核结果送市考评办。
4.意见反馈(2014年2月10日前完成)。市考评办对绩效目标、专项目标考核结果及创新创优目标核验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目标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考评办提请复议。
(三)汇总评定阶段(2014年3月5日前完成)
1.汇总审核。市考评办汇总各项考核情况,其中绩效目标考核得分由市考评办根据绩效目标考核情况计分。专项目标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织单位根据杭考评办〔2013〕19号文件要求,根据考核情况,提供考核得分或等次,报市考评办,由市考评办汇总审核。
2.记分方法。市考评办对各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根据市考评办《关于制定2013年度市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杭考评办〔2013〕12号)确定的分值权重,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记分:
第一步:根据“绩效考核目标”(包括关键指标、职能指标和重点工作目标)和“通用指标、部门协作目标、诉求回应目标”的考核得分,按照80%的分值权重,计算其实际得分Ⅰ。
即:Ⅰ= ×80;
第二步:根据“自身建设目标”的考核得分,按照20%的分值权重,计算其实际得分Ⅱ。
即:Ⅱ= × 20;
第三步:将以上两个部分的实际得分加总,计算出目标考核的得分,即目标考核得分 = Ⅰ+ Ⅱ。
3.考核结果的运用。目标考核结果,按综合考评参评单位45%权重、综合考评非参评单位90%权重折算,计入各单位综合考评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