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27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办事群众,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我局将对房屋登记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通过出售、赠与、抵押等途径处分房屋权利的,卖方、抵押人、赠与人等权利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记载夫或妻一方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夫妻双方可共同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夫妻双方的姓名共同记载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 二、通过购买等途径取得房屋权利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中的“买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如需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请务必将夫妻双方的姓名均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三、2013年8月1日前,已按夫或妻一方名义作为“买方”购买房屋,但尚未办证的,若要增加配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需先办理买方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再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夫妻双方名义与卖方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如有不明事宜,可咨询87017030。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