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14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请示》(杭规〔2018〕7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 范围为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共十个城区。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可参照本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二)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至2020年,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远期展望:至2035年,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相衔接。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在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目标指导下,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主体作用显现,体制机制创新,设施数量充足,能力提升显著,产业规模初具,城乡区域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与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可持续的“大养老”格局,打响“美丽杭州、品质养老”的服务品牌。 2.分项目标。 床位目标:至2020年,每百名老人社会养老总床位不低于5张,其中机构养老床位不低于4.5张,并应着力提高现有床位的利用率。至2035年,根据老年人口增长趋势,结合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床位总量的稳步增长,每百名老人社会养老总床位不低于5.5张,其中机构养老床位不低于5张。 用地目标:至2020年,市区人均养老设施用地不低于0.25平方米;至2035年,保持人均不低于0.25平方米。 机构发展目标:加大养老机构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养护型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转型为以护理功能为主,引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重点增强养护功能,逐步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规划至2020年,机构床位中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60%;失智床位比例六城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不低于6%,其他区、县(市)不低于4%。 居家养老发展目标:夯实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地位,以社区为依托,在宅服务为中心,引导支持家庭照护功能的发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城乡社区(村)全覆盖,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一处面积较大、功能齐全、具有日托床位和配送餐功能的综合性照料中心,构建“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体系。完善“城市社区步行15分钟、农村社区步行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四)指标体系和设置要求。 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的分级体系和建设指标体系,以及各级养老设施等级、配置功能、床位规模、建设指标、服务人群。各级养老设施服务范围以对应的本辖区为主。区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着重突出托底保障,街道(乡镇)级养老机构优先考虑托底保障需求,在此基础上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 (五)机构床位规模和机构数量。 至2020年规划配置机构养老床位数超过9.6万张,规划市级养老机构6处,区级养老机构26处,街道(乡镇)级养老机构127处,其他(含民办)养老机构213处。 (六)居家养老设施布局。 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定位、服务范围、配建规模、选址要求、设计要求和空间布局。 (七)其他养老设施导引。 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各级老年文化设施和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导引。 (八)实施与保障。 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施措施,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推进医养结合。 二、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划》成果由文本、图集组成,两者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规划》由你局负责解释。 五、《规划》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