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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1-26 12:35:29 杭州网

杭政函〔201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常态下“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理财治税的改革方向,坚持全市一盘棋、集中财力办大事,科学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事权清单管理,明确市与区支出责任,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市区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责任,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更好发挥政府保障作用。

2.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省授权范围内,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市级负责;市区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市与区共同负责;地区性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负责。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综合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结合市和区两级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区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等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级财政事权。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条件下,市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区办理。

4.激励区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各区财政事权,激励各区政府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5.实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6.坚持积极稳妥分类统筹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类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结合市区财政体制分类管理和一体化进程的实际,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市区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市区一体化、均衡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中央和省财政事权划分。

准确把握中央和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政策目标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和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对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和省的财政事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上划工作。对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按照明确的职责,合理划分市与区的财政事权,主动承担相应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委托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

1.制定市级财政事权清单。在省授权的市县财政事权范围内,制定市级财政事权清单,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适度加强市级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行使,并通过推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市级委托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制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按照财政事权属性和划分原则,制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逐步减少并规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和区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逐步将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科技研发、公共文化、社会治安、粮食安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和环境保护治理等体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3.明确区级财政事权。加强区政府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属于市以下财政事权,未列入市级财政事权清单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的,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事项,在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支出标准内,赋予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履行财政事权,调动和发挥区政府积极性,更好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行使,市级根据有关规定对区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明确。

逐步将农村公路、社区服务、区域内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对因中央和省改革形成的市区财政事权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现行市区财政事权划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事项,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情况,做好统筹划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事项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划分。

(三)完善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区行使,要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市区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由市与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流域生态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市与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与区按比例分别筹集相应资金。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区负责筹集资金,市级视财力以及区工作绩效情况可适当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3.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区政府不得擅自调整省市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应报经省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四)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事权情况,分类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改革。严格专项资金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事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退出,过渡期间由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属于委托区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市与区分担机制。对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事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退出机制,其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明确设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非市委、市政府按程序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坚决落实党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通盘考虑、统筹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完善配套措施。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要合理划分部门职责,逐步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三)强化统筹集聚。

各级政府要强化“一张图、一盘棋、一条心”,按照“调存量、优增量、保重点、压一般”原则,定期开展政策资金的清理整合。全面实施财政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要有效发挥各级政府的保障作用,统筹财力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将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办好一切能办的大事,办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发挥最大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明确职责分工。

市级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级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及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区与所辖乡镇(街道)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改革工作。

(五)明确工作安排。

1.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优先开展市区在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卫生计生、生活救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划分改革。加快推进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结合中央和省改革进展情况,2020年全市各级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逐步形成本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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