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二、市、区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力社保、住保房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用工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五、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提供以下证件、证明等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 (三)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应证明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 申领者本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下同)的凭证。 2.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 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其申请《居住证》的日期应在租赁期限内,下同); ②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③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④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满足“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条件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3.以连续就读条件申领。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六、持有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 七、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以及申领《居住证》等,实现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以及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网上开展。 八、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居住证》申领证明材料目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城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组织)应当推进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尽快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 九、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对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一、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或身份证。制证单位(部门)可以代办《居住证》的邮寄事项,费用由申领人自理。 十二、《居住证》持证人在市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持证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十三、《居住证》损坏或遗失的,持证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十四、《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五、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 (三)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申领人及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除提交申领人本人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十七、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证件工本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八、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十九、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事宜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十、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