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做地主体在我市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的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二是市级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用途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等土地储备开支: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三、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主体 做地主体是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主体。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目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具有资质的做地主体有两类:一是市级做地主体,包括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实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运河集团、市地铁集团、钱江新城投资集团等7家单位;二是区级做地主体,包括上城区政府,下城区政府,江干区政府,拱墅区政府,西湖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地主体可下设若干做地机构,做地机构应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做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各做地主体在市委、市政府指定区域范围内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开展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具体负责实施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根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地块内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四、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 为降低做地主体的财务成本,确保储备地块前期开发整理的顺利推进,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留有足够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周转的前提下,可按照“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风险可控”原则,向做地主体支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与储备地块相关的前期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用途的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做地主体在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作”原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五、严格落实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责任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不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行为,严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