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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3-09 10:29:12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函〔201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四)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浙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杭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杭州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杭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杭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杭州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在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7.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8.在全市及以上同行业测评或比赛(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9.在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七)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审批;

    2.记二等功,由市政府审批;

    3.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八)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1.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2.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3.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4.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6.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九)申报市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由各区、县(市)政府提出。

    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

    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行政奖励的,应事先将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十)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同时,应将行政奖励决定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行政奖励的实施

    (十二)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十三)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厅(局)级个人和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一般不进行行政奖励。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记二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奖励总数的5%,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十四)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以区、县(市)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十五)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十六)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开展的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通报表彰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十七)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十八)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行政奖励的监督

    (十九)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的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1.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2.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二十一)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二十二)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或乱发奖金,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三)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市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二十四)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发〔2008〕2号文件执行,并应事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十五)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本级人力社保部门,以人力社保部门为主向同级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吴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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