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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21 15:09:36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管线单位按照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三)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园林、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部门职责

  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区级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园林、质监、城管、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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