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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7-06 10:16:17 杭州网

(二)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鼓励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市科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土壤调查、方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治理修复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所需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3.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的应急处置、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适时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配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2.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生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考评办等配合)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4.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试点推行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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