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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4-19 08:29:25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1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与96666效能监督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六)研究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七)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议,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确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副秘书长。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印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12〕4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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