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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6-12-29 11:26:24 杭州网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杭州出台《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2016年8年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要求各地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等。

    二、新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全省已开始实行新的居住证制度,我市的居住证制度将如何推行?

    答:杭州作为浙江省省会城市,是浙江省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科教中心,截至2016年10月底,登记在册流动人口已达653.7万,市区户籍人口542万,市区常住人口已突破800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新修订的《省条例》,我市把建立和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来研究落实。2016年6月28日,由市流动人口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衔接等相关事宜;《通知》确立了“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原则,具体明确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内容;《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正式施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新的《浙江省居住证》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通知》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具体来说: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5)符合办理人才居住证的,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杭人才〔2004〕277号)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其父母亲双方(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通知》规定,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杭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杭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五、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如何设计梯度服务的?

    答: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从三个层面设计梯度服务的,一是凭证服务。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二是量化服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通过量化管理模式,根据本市资源承载力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并将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三是逐步扩大服务。要求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与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屠友军

    联系方式:87280293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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