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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1-22 15:02:58 杭州网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创新服务体系,完善保护措施,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构建符合杭州实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救助保护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等三大体系,尽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更加明确,关爱保护政策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动态管理更加到位,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明确家庭主体责任,保障监护到位。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做到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外出务工父母要全面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及时给予心理慰藉与情感关怀。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强化政府主导,加大保障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统筹部门资源,拓展保护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

    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度,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过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和思想状态;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以及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感情联系和情感交流;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设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建设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司法保护服务。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发挥群团优势,提升关爱品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留守儿童俱乐部等组织阵地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留守儿童关爱等活动,广泛招募“代理家长”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5.引进社会力量,助力服务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场所资源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爱心课堂和留守儿童俱乐部,组织高校志愿者、哥哥姐姐志愿服务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丰富留守儿童假日精神文化生活,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公益创投资金中专门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项目,培育和扶持儿童工作类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以及摸底排查、救助帮扶、政策研究等工作。财税部门要对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1.搭建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在省、市两级信息系统中准确录入与更新留守儿童数据,实现一人一档与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更新后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其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发现应急机制,防范和减少权益损害。

    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监护缺失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3.强化监护干预措施,健全帮扶评估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提高源头治理能力,逐步减少留守现象。

    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各县(市)要全面放宽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者举家进城镇落户;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就业帮扶、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为外出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明确中心工作职责和功能,进一步分类细化工作制度,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确保中心工作有明确目标、有经费支持、有人员办事。充分发挥中心在组织管理、业务指导、人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开展督导员业务培训,提升督导员政策素养、帮扶水平和资源对接能力;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从单纯养育型向集养育、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精神抚慰、社会工作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型转变,发挥机构对社区和家庭的示范、指导、辐射作用。

    2.推进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落实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即时报送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养育、教育、心理等基本情况,协助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摸底排查、政策宣传、资源对接、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

    3.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及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等形式充实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养育、教育、治疗、心理状况等进行分类评估,掌握本村(社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为本村(社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遭遇突发变故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给予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督导员业务素质;建立督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机制,激发督导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鼓励返乡大学生、资深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积极加入督导员队伍,提升督导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整合完善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新增市法院、检察院、综治办、农办、人大内司委、建委、文广新闻出版局、统计局、农业局、法制办、网信办、总工会、关工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由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整合完善本级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各地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大力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7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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