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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0 16:16:48 杭州网

    杭政办函〔2016〕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也是我市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这两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程序、决定的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行政执法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两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抓紧健全配套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购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

    (二)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要求,对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期限、审核方式、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审核责任及对审核人员的考核等进行细化和完善,制定出台适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有效避免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避免同案不同罚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决定,最大程度提升执法质量,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已将贯彻落实两项制度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保障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区、县(市)对口执法部门的协调指导,做到同一执法事项在本行业标准一致、要求统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施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配置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可逐步配置到位,配置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需要据实确定。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施行两项制度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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