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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6-10-13 10:06:37 杭州网

    市政府令

第 296 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 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

    (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 生产

    第九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随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的质量保证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维护保养,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

    (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培训;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实施召回,并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七)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

    (八)按照年度将电梯主要零部件销售价格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与制造单位协调解决电梯存在的制造安装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与使用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无法委托原制造单位实施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改造方案、重大修理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库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

    改造、重大修理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提供相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具质量证明书。改造、修理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施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电梯远程监测的标准规范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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