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6〕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调整下放一批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则放,放管结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放得下、接得住、服务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基层实施更加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步委托或者交办给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推动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则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
(二)分级管理,理顺职能。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承担与国家、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衔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实施,研究制定调整下放权力事项的有关政策和审批运行方式、审批标准等,加强对调整下放权力事项有关办理工作的业务培训、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权责一致,加强监管。坚持改革放权与便民高效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激发活力相结合、优化服务与强化监管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防止权责脱节,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放权事项。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建设项目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属于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22项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予以调整下放。除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外,其他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三个计划”(出让计划、储备计划、做地计划)、统一委托地价评估、统一报批出让方案、统一纳入市级平台出让、统一由市财政收取出让金。
(二)放权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属于市政府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调整下放给各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并按照“授章用章”原则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编码章),所涉及的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权同步委托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对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按照“授章用章”原则加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章”(编码章);对属于省级以上(含)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在属地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见章盖章”后上报审批。对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直接交办方式下放。
对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改革放权事项,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授予委托方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编码章)。
(三)责任追究。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受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办理相关事项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并对委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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