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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10-10 08:13:07 杭州网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分水江、湘湖、青山湖、喜庵港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编制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千岛湖流域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积极推进千岛湖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排水压力,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以滨江区为试点,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参与)

    (十五)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2017年,完成湿地生态修复工程20个,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培育力度不断加大,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得到加强。(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旅委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按照省下达任务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林水局等参与)

    (十七)加快地方立法。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继续推进废水直排企业及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组织督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院等参与)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建委、市林水局、市质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市级巡查、区县(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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