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作互助、协会自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
(五)保险机构参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六、突出服务重点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范围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服务重点,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涉氨制冷、可燃爆粉尘、有限空间、船舶修造、涂装作业等存在燃爆、中毒、窒息危险的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各类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五)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
(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七、规范服务市场
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规则并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市场从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配备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备案制、服务公示制,固化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督促服务提供方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
(三)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专业安全服务机构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八、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府推进力度。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已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引导,并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技术难题攻关,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三)坚持协调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及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推动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经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涉及的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予以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各地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